最高处罚两万元省计量条例七一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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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03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6月16日讯《山东省计量条例》实施在即,其究竟在哪些方面对现有的计量欺诈等行为明确了哪些规定?记者今天采访了淄博市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 据了解,集贸市场、商店中零售商品缺斤短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与标注不符,水、电、煤气、供热不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结算并违法转嫁损耗,制售假冒伪劣计量器具等计量欺诈行为将会受到严惩,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计量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
惩罚最高额为2万元 新的《条例》明确规定,对上述行为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资格证。” 水、电、煤气、供热不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结算并违法转嫁损耗,这种服务行业惯常的做法也将为法律所不容。《条例》明确规定,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计量偏差超出国家或本省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资格证。 民用“四表”是重中之重 该条例明确规定,所有要进户的水、电、煤、暖等计量器具在入户前,必须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体检”,合格者才能安装使用,违者将被处以1万至2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时,应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有关部门负责换装的计量器具也应当是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产品。凡是不检定或者擅自使用检定不合格“四表”的单位或部门,将受到质监部门的严厉查处。 (记者 吕一男 通讯员 郑贵敏 苏桂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