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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统一由物业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2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北京娱乐信报讯 (记者邹玉瑞实习记者吴鹏)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办法》规定,7月1日后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新《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与从前的规定不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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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于,新《办法》明确了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服务的责任。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由于物业公司要管停车,必须要具备停车管理资质,所以许多小区内停车方面的管理是割裂的,保安由物业公司负责,而收费等细节问题则是由具有停车管理资质的相应单位负责,一旦出现问题,两个单位之间难免互相推卸责任,而业主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新《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办法》还规定,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此外,新《办法》对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管理也作了相关要求。

  也有一些《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如停车收费、车位数量不足等等。有关人士表示,这些问题需与发改委、规委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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