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统一由物业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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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2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北京娱乐信报讯 (记者邹玉瑞实习记者吴鹏)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办法》规定,7月1日后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新《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与从前的规定不同之
《办法》还规定,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此外,新《办法》对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管理也作了相关要求。 也有一些《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如停车收费、车位数量不足等等。有关人士表示,这些问题需与发改委、规委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