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向“沪宁高速”索赔8.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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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25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 沪宁高速公路限速了,收费却没有下调,南京一位律师认为,这有违公平、等价的原则,他于是将此路的经营者告上了法院。 6月9日,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的杨森律师开着私家车前往句容办事,出南京城后,他便开上了沪宁高速公路。在开车过程中,他看到了多处限速标志。看着不断出现的“限速80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等标志,杨森才想起来,5月底,报纸上曾经刊登了省
到达句容后,杨森付出了25元通行费,这个价格与以往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他发现,由于限速,他的通行时间大大增加了。本来按规定可以达到120公里/小时的速度减少了1/3。杨森觉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既然收费站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向自己收取了通行费,就应该按照其服务标准,即最高时速为120公里/小时向自己提供服务。而沪宁高速在没有降低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却无法向自己提供质量保障的通行服务,显然有违消法。因此,他决定起诉沪宁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走进法院,他提出了判令被告重新依法制定价格合理的收费标准的请求。 但是,法院认为,此案中引用消法的公平交易权不够恰当,遂决定不予立案。经过一天的思考,杨森决定搬出《民法通则》,他觉得,被告提供的服务质量有瑕疵,使得自己享有的通行权受到损害,同时也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他撤回原先的请求,改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按照对自己通行质量的影响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以通行费用25元计算,其1/3约为人民币8.3元。昨天,南京白下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作者:记者 马乐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