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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年前“河马杀人案”昨开庭 三大疑点纠缠庭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0:03 新华网
刘淑芬带着妹妹的遗像出庭。记者 吴平 摄

  31年前,17岁的女实习生刘淑兰被河马咬伤致死,由于当时没有实习生因工伤亡的赔偿规定可以执行,死者家属认为等到法律健全时才能得到赔偿。然而,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却出现三大争议焦点。早在8时30分许,刘淑兰的姐姐刘淑芬就来到了法庭门前,她将代理母亲参加这场诉讼。为了保险起见,她邀请了北京市晟新律师事务所的刘卫国律师担任自己的法律援助律师。

  庭审开始前,她将妹妹的遗像端端正正地放在了原告席上。而被告席上就座的,是北京市动物园的肖绍祥副园长和他们的顾问王厚岩先生。

  各方说法

  刘淑芬:因为妹妹的离去,母亲一直身体不好,我为了照顾母亲也一直没有结婚。最近几年,母亲瘫痪在床,只靠我一个人的退休费生活,确实非常困难。我希望,有关组织能够信守当年的承诺,在法律健全的时候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北京市动物园的肖副园长:非常理解刘淑兰家人的心情。事件发生后,动物园里的60多人赶到医院,10多位员工为她献血。后来,单位还在刘淑兰姐姐就业、住房调换上面给予了很多帮助。对于对方将自己告上法院的做法,我表示遗憾,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做出最终的处理。

  田庆株:我作为当年河马杀人案件的主要事故处理人之一,已经出具过长达8页的证言,我还是坚持出庭。这样的事情,我可以不管,但是作为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自己当年说过以后赔偿的事,就应该负起责任。

  庭审三大疑点

  疑点一 口头承诺是否存在

  庭审开始不久,田庆株老人出庭作证。他说:“我是当年园林局派去处理事故的人之一。在处理刘淑兰因工伤亡事件时,我们发现,由于当时没有实习生因工伤亡的赔偿规定可以执行,所以,没有人敢擅自决定标准。我们研究后最终决定,先给刘淑兰家人200元丧葬费、500元营养费,等将来有了政策,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但这一说法遭到动物园方面的质疑,“你其实很清楚,和你一同处理事故的人都已经死了。”尽管其语气中暗含的不良信息被法官制止,但田庆株迅速应答道:“你说我说了假话?没关系,这件事情有很多人参与,大家多少都知道一些。但是他们担心和你们的(上下级)关系没法处,所以才不敢出来作证。我建议,法庭请他们来匿名作证。”

  动物园方面则明确指出,田庆株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并提交了当时园林局人事处处长史滨涛等3人的证言。

  疑点二 诉讼时效是否早过

  随后,动物园方面提出,刘淑芬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该驳回。

  “没有过诉讼时效。我们是依据当年的组织承诺提起的诉讼。当年组织承诺说,现在没有政策,等将来有了政策,该怎么解决怎么解决。今年5月1日,最高院的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实施。刚刚有政策,我们就提起诉讼,怎么过期了?”刘淑芬的法律援助律师刘卫国说。

  动物园方面随即解释说,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遭到侵害后,应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在过了20年之后,诉讼时效也过期。这个案子应该适用应该知道的那个条款,也就是1年,在1988年时就过了。

  刘卫国不认同这一说法,他认为即使口头承诺不被认定,时效也没有过。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适用1年规定,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适用20年规定;且新的司法解释刚刚出来,原告现在才知道补偿标准,所以,从1987年算起也没有过20年。

  疑点三 当年善后处理是否完毕

  动物园方面表示,事发之后,他们很快送去了700元,其中200元是丧葬费,剩下的500元钱为抚恤金。按照当时的职工因工伤亡标准计算,丧葬费应该为职工3个月的月工资,家属3人以上的抚恤金则是12个月的月工资(当时一级工的月工资为33元多),所以,这500元就是抚恤金。

  对此,刘淑芬予以否定,她说这笔钱是以营养费名义交给家人的。田庆株也证实了这一说法。按照事故小组商量的方案,他向当时已经全部病倒的刘家人表示,“这是组织给你们的营养费,现在没有政策,抚恤金的事情不好操作。最重要的是,当时的收据上就是这么写的。不信,你们拿出来看看。”

  刘淑芬称,抚恤金的问题,当时根本没有妥善解决。他们还专门找过有关领导,想请对方写一个承诺书,但对方均告知,“你放心,不用写。没有解决就是没有解决,谁说解决,请他拿出解决的证据不就可以了吗?”(记者王阳)

  案情回放

  1973年5月4日

  北京园林技校动物班学生刘淑兰被学校派往北京动物园实习。

  1973年6月4日下午

  正在清扫河马兽舍的刘淑兰驱赶吃河马草料的麻雀时,被张开大嘴的河马咬倒在地。由于伤很重,动物园的领导和员工迅速把她送往医院。

  1973年6月14日

  刘淑兰因被河马咬坏了肾、肝等多处内脏和7根肋骨,经抢救无效去世,年仅17岁。

  1973年6月18日左右

  动物园和园林局的两位负责人给刘淑兰的父母500元钱,并将他们大女儿的外地户口办回北京。对于抚恤金问题,刘淑兰家属称:对方承诺今后国家有了政策或法律规定,再按照国家的规定追补赔偿。

  1998年

  刘淑兰的母亲骨折并患脑血栓住院,动物园以困难补助的方式,给刘家发放了2000元补助。

  2004年5月28日

  时任北京市园林局劳动处负责人的田庆株,作为惟一的见证人给死者家属写了长达几千字的书面证言,这起被尘封了30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才得以被西城法院受理。

  2004年6月2日

  西城法院把开庭传票送达给了该案被告方北京动物园,并通知了原告当事人。

  2004年6月16日

  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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