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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马杀人案开审 被告称不存在口头承诺补偿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0:20 胶东在线

  昨天(16日)上午,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发生在31年前、目前备受关注的河马杀人案。1973年,一名在北京动物园实习的学生刘淑兰被园中河马咬伤致死。时至今日该学生的家属向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动物园给予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其他发生费用等共计40余万元。

  刘淑兰死亡时国家还没有关于实习学生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所以当时处理此事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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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领导口头承诺待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出台后再予以补发。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动物园应当按照此规定兑现原来的承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77652元、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每月463.5元至被抚养人死亡时、给付1973年7月至2004年4月期间发生的费用164692元、给付交通费310元。

  被告北京动物园在庭审时则辩称,原告所述刘淑兰在动物园被园内河马咬伤致死的事实属实,但事发当天刘淑兰是违反操作规程长时间在河马兽舍逗留,致使河马受惊将其咬伤致死,动物园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只有诉权而没有胜诉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况且在事发后,动物园已经按照相关政策对刘淑兰家属进行了一次性补偿,不存在口头承诺待有政策出台后再进行补偿的问题,所以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昨天法院未对此案作出判决,该案将择期宣判。责任编辑:丁俊杰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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