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首位司机肇事逃逸将被终生禁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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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1:51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楚雄彝族自治州首位司机——— 6月12日晚,到亲戚家吃完晚饭的牟定县共和镇下金马村谷某用自行车带着5岁的儿子,借着依稀的星光沿牟姚公路匆匆往家赶。21时50分,当谷某骑到牟姚公路K2+500M处时
牟定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在指派交警大队出警的同时,110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协同交警大队民警开展工作。经现场勘查,确认谷某已当场死亡,其子体表轻度受伤,谷某所骑的自行车严重损坏。鉴于案情重大,且又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全州范围内发生的第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县公安局对案件侦破工作极为重视,立即商请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协助,同时以事故现场为中心,围绕肇事车辆逃逸路线展开调查。 由于事发在夜晚,现场无路灯照明,加之谷某当场死亡,其子年幼,无法准确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对肇事车的车体特征表述不准确,侦破工作十分困难。专案民警克服困难,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走访工作,6月13日16时,专案民警获取到一条重要线索:事故发生当晚肇事司机可能是拉货到军屯乡炒拌厂。经过对炒拌厂当晚的进货记录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发现云E·05937号兰色东风货车驾驶员何某有重大嫌疑。6月13日晚23时许,专案民警在何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停放在门外的云E·05937号自卸大货车车厢左侧提取到可疑毛发和血迹,经鉴定血迹血型与死者谷某血型一致。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何某交待了于6月12日晚21时50分运货至军屯乡炒拌厂,其驾驶的货车驶到事故发生地时与迎面骑自行车而来的谷某相撞,之后趁夜驾车逃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犯罪嫌疑人何某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终生被禁止驾驶。 张晓龙 张凌梅 记者 左学佳(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