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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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1:53 南京日报 | |||||||||
【金陵晚报报道】不仅城镇职工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今后民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记者昨天从劳动部门获悉,为保证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将作为今年扩面征缴工作的重点。 记者了解到,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仍占少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民工自身对相
据了解,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民工,用人单位须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今年的重点是推进建筑、矿山等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民工流动性大的现状,《通知》中规定,跨省流动的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编辑 爱玲) 网站地图 浏览帮助 广告发布 合作伙伴 版权声明 关于本站 南京日报报业集团·南京报业网,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