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逃逸 犯肇事罪 轧死伤者 构成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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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2:06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本报在5月18日报道的“一车撞伤路人逃逸、又来一车轧死伤者”案今天上午公开宣判,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先撞伤被害人的司机徐某有期徒刑3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后来轧死伤者的司机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事发于去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汽车在慎益街口附近,将骑自行车的姜某撞倒后逃逸。稍后,被告人刘某驾驶大发汽车经过徐某肇事地点时,汽车前轮刚好
事发当天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当天也被刑事拘留。 法庭上,被告人徐某请求法庭念及其自首认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庭上提出,自己当时有点困,突然看见前面有一个黑乎乎的东西横在马路上,不知是什么,也没有躲开,车的前轮便从上面轧了过去,而当他下车查看时,过来4个人,称让他掏钱了事,他以为是有人“碰瓷”,一害怕便开车跑了。由此刘某也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酒后开车致被害人以重伤,虽当时没有发生死亡后果,但徐某因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被害人姜某的死亡与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具有相关连带性,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被告人刘某驾车前轮轧过被害人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而当他重新启动汽车,后轮从被害人身上碾压并逃逸后,主观罪过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刘某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鉴于二被告人有积极赔偿等可减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