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首次加大力度重罚国企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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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2:13 青岛新闻网 | |||||||||
新华网广州6月17日电广东首次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国企负责人进行了重罚,河源市交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20万元。 2003年6月6日7时15分,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运输有限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所属一辆金龙牌大客车(核载30人,车上实载47人),从河源开往深圳途中,在河源市东源县境内翻车坠河,造成32人死亡,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
后经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调查取证、核实和鉴定,客运车辆严重超载,驾驶员快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客运公司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严重疏于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松懈,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说,安全生产部门不再简单地对企业进行处罚,而是依法针对个人加大了处罚力度,真正使责任人负起责任。 处理结果如下:河源市交通集团董事长卓少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20万元;河源市交通集团总经理助理、同发公司总经理张汉雄,行政降级处分,罚款20万元。肇事车驾驶员李招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7年。肇事车售票员林润花,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经理陈燕辉,责成河源市监察局督促对其解聘处理。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指导员罗寿强,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大队大队长俞李波,行政记过处分。河源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科科长徐焕雄,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河源市交通局分管道路运政工作副局长张小宏,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