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坠崖身亡母亲状告路管(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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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5:3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意外打工者坠崖身亡 曾夏萍唯一的儿子陈林于2001年12月离开老家广西桂林来到雅安打工。2002年3月6日晚7时许,陈林徒步从雨城区对岩镇到雅安市区,途经对岩镇坎坡村108国道火夹湾大桥附近时,不慎从公路边摔下几十米高的悬崖身亡。 3月7日上午,一过路村民发现50多米深的崖下河滩上躺着陈林的尸体后报警,雨城区公安分局法医和刑警大队的干警赶到事发现场。经勘验“男子系高空坠落致其颈椎骨折,四肢和躯干多处擦伤,内脏严重挫裂损伤而死亡”。 起诉公路管理局失职 儿子死了两年后,2004年3月,身在广西的曾夏萍才得知儿子死讯。悲痛欲绝的她来到雅安,在儿子摔死的地方细细查看,只见公路边就是悬崖,该处的安全柱被破坏得仅剩下一根,没有其他的安全围栏及警示标志,公路上白线划出的人行道只有一米宽。曾夏萍认为:雅安市公路管理局及雨城区公路养护管理段作为公路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其辖区内公路及相关安全设施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由于两单位失职,对陈林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准备向法院起诉。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雅安市公路局王翔局长,他介绍,该路段的警示桩是今年4月份公路大修时补上的。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公路警示桩只对车辆行驶起导向作用,对行人不起保护作用,因为此路段是开放式公路,不是城市道路。对于陈林之死,公路局表示同情。陈林坠崖致死的原因也不确定。如果曾夏萍起诉到法院,就按法律规定处理。 曾夏萍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交通部的规定是行业规定,不能逾越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司法解释: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陈林的死,公路局是有责任的。 关爱歌星郁钧剑汇款相助 曾夏萍腿有残疾、每月只有153元的低保生活金。在雅安的几个月,每天只吃一顿饭,住5元钱一天的小旅店,拖着残腿一瘸一拐地奔波。无奈之下,她想到了在广西师范学院附中68级的初中同学、著名歌唱家郁钧剑,于是在今年5月11日向他写信求助。随后,曾夏萍收到郁钧剑寄来的3000元钱。 无钱手握诉状仍在奔波 然而向法院起诉须交的6000多元诉讼费难住了曾夏萍。她向雅安市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又被告知“你虽然其他方面够法律援助条件,但户口不是本地人,不能享受法律援助”,至今,曾夏萍手握诉状却告状无门。 现场调查站在崖边记者胆寒 昨日记者驱车来到雨城区对岩镇火夹湾大桥108国道旁陈林出事的地点,只见公路边有一个50米落差的垂直悬崖,路边新安装了红白相间的安全柱。每根安全柱只有50厘米高,柱间相距2米左右。由于以前该处的安全设施比较简单,并经常遭到破坏,已多次发生人员坠崖死亡事件和车祸事故。 据了解,雨城区对岩镇村民邓世明的母亲,有天早上去卖菜,结果不小心掉下悬崖,摔死在河滩上。此后,又接连发生了该村村民姜文光酒后失足掉下悬崖摔死,以及对岩镇一货车和一拖拉机翻下悬崖,造成3死2伤等多起事故。广西桂林市的青年陈林2002年3月6日就是被摔死在这里。记者现场看到,该悬崖很高,无坡度,崖底是一片乱石,人畜掉下去后,非死即残。记者站在崖边也感到胆战心惊。附近村民强烈呼吁,希望交通部门加强该悬崖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法规链接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文/图见习记者辜英智 事发地点 陈林从几无防护的公路边(圆圈处)坠崖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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