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恩竟当“替罪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6:49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宝鸡讯(记者 荣忠)知恩图报本是人之常情,可是陇县东南镇的宋某为报恩竟替恩人之子顶替抢劫罪行。近日,陇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时,发现了这起“替罪羊”事件。 据介绍,今年17岁的宋某是陇县东南镇张家庄村人,年幼丧父,母亲改嫁后,他长期寄宿于同乡闫某家中,并在闫某的帮助下上学,闫某一家对其关爱有加。宋某对此很是感激,也和闫某的儿子(未成年人)成了好朋友。
宋某初中毕业后,混迹社会,参与了几次团伙盗窃,闫某之子因此也认识了宋某的同伙。去年年底,宋某的同伙叫上闫某之子对一少女实施了抢劫。案发后宋某、闫某才知情,闫某考虑到其子仍在校读书,遂乞求宋某为其子顶罪。由于宋某多年来一直受闫某全家的恩惠无以报答,便答应了闫某的请求。在公安机关侦查中,宋某便按同伙介绍的作案经过供述了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 近日,陇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检察官在提审宋某时,发现其供述的作案细节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一致,且在谈到法律责任时神色异样,情绪波动较大。细心的检察官意识到案件可能另有隐情,对此案进行重新侦查,并让该案的受害人前来指认,确认宋某当时未参与抢劫。随后,检察官反复给宋某讲解刑事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宋某终于醒悟,道出了事情的原委,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 执法部门考虑到宋某年少等原因,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未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以抢劫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闫某之子的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