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整容先斩后奏该谁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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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7:23 重庆晚报 | |||||||||
17岁少女林岩(化名)背着父母,独自到渝中区某医院整形美容科做了整容手术,欠下医院15832元。 昨日,受林岩父母委托前来了账的亲戚吴先生,对医院做法提出异议,“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孩子做手术,也应承担部分医疗费,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少女整容事件
17岁的林岩是6月12日走进这家医院的。 “最开始,我只打算祛眼袋、修改鼻翼,但麻醉后,觉得效果还可以,就临时决定把下巴一块隆了。”隆下巴要万余元,林岩告诉医生,她有钱。 手术后,林岩持异地卡到银行取钱。“由于卡出了点问题,钱取不出来,只有打电话要妈妈想办法。”不过,林岩没讲明自己要钱的原因。 林岩的父母都在福建打工。得知女儿要这么大笔钱,怕出什么事,遂委托永川的亲戚吴先生前来看看。当事人说法 吴先生和林岩父母都认为,“这么大的事,医院至少该征得监护人同意吧?医院也得承担一部分费用。”理由是林岩尚未成年,不能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吴先生与医院交涉过程中,林岩一直催促吴先生赶紧结账走人。“整容是我自己的事,用不着父母同意,况且,费用我有能力承担。”一番争执后,吴先生“投降”,付账后带走林岩。不过,他说:“我保留意见。” 记者 路易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林岩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她和医院的合同关系有效。否则,林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与医院订立美容手术合同,医院可以就相关损失向林岩及其父母提出赔偿请求。由于医院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明知林岩未成年),应当承担主要部分损失。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