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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童种疫苗致残获赔3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8:04 新京报

  接种后出现肢体障碍告上法庭,判决后双方提出上诉

  本报讯(记者孙于泳)因接种疫苗后出现肢体障碍,为此,徐某将丰台区兴隆中医院、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兴隆中医院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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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8月10日,当时仅两岁的徐某在父母带领下到丰台区兴隆中医院的社区服务站接种了流行性腮腺炎疫苗。第二天,徐某出现低烧情况。8月23日,徐某发高烧并逐渐出现双下肢活动功能障碍。后来,经多家医院诊断,徐某被确诊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平衡功能障碍”。

  2001年6月,丰台区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诊断小组鉴定认为徐某患急性散播性脑脊髓炎,但没有足够依据说明是由疫苗接种后引起。随后,徐某的父母走上法庭,要求兴隆中医院及药品购进单位丰台区疾病控制中心、市疾控中心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委托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徐某的病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徐某接种疫苗后肢体障碍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出现与接种流行性腮腺炎疫苗有关,残疾等级为4级。

  兴隆中医院、丰台区疾控中心及市疾控中心不同意此鉴定结论,认为此鉴定没有科学依据,而且疫苗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医院在接种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兴隆中医院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后果;丰台区疾控中心与市疾控中心不是直接实施注射行为的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判决兴隆中医院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宣判后,徐某及兴隆中医院均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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