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肝案”四年终了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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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8:07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6月16日讯(记者 王林) 3名市民在医院做完心脏手术后,都患上不能根治的丙型肝炎,在经历长达4年的漫长诉讼之后,昨天,经过市中院调解,他们与市人民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市人民医院在调解书生效10日内,一次性赔偿3名患者26.7万元。手术后患丙肝 据了解,本市隋某、王某、王某某因患风湿性心脏病等病症,于1998年到市人民医院就诊,入院时检查肝功正常。但3名患者在做完心脏手术后(手术过程中进行了输血),当年
3名患者认为所患丙肝是市人民医院做手术造成,并于2000年5月将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心血站告上法庭。2001年2月14日,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患者没任何证据证明所患丙肝系医院手术所为,驳回诉讼。3名原告不服,上诉到市中院。二审医院不服 2001年8月,市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3年8月28日,市南法院作出判决,按照新实行的举证倒置的原则,市人民医院因不能证明其手术、护理等其他医疗行为可排除给患者造成传染丙肝的可能,应对3名患者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在手术过程中采用哪种医疗器械和血液,决定权在医院,血站无过错,为此判令市人民医院赔偿3名患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市人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达成调解 昨天,经过市中院调解,3名患者与市人民医院终于达成以下协议,市人民医院在调解书生效10日内,一次性赔偿隋某92992元,王某67000元,王某某107357.1元,历经4年的诉讼,“丙肝案”终于了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