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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妹儿”辞职信岂能儿戏 电子邮件可作法庭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8:49 东方网-文汇报

      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  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的依据。记者于昨天获悉,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案。

      收到一家外资贸易公司的聘用书,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不知何故,周女士一赌气谢绝了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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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内容为:“我已经决定今天辞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快速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这家外资贸易公司起先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可在当年7月10日,公司却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03年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03年7月15日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那家外资外贸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继而,周女士打起了劳动官司,她认为:“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岂料公司方突然后发制人,单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使自己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原告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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