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网络实名侵权案 一审宣判被告未侵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9:01 汉网 | |||||||||
北京3721网站为王俊注册与武汉亿房网相似的网络实名,而被以“商标侵权”告上法院。昨日,市中院一审判决这起我省首例网络实名侵权案,认定相似网络实名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2003年9月,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亿房公司)在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简称3721)“3721”网站,注册了“亿房”网络实名,与亿房网网址直达链接,网络客
随后,被告王俊以个人名义也向3721缴费注册了“亿房网”网络实名,并与其经营的“武汉房屋信息网”形成直达。 去年底,亿房公司以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3721和王俊告上法院。诉称3721受理王俊注册“亿房网”实名,使王俊利用“亿房”商标和亿房网的现有知名度,误导用户进入“武汉房屋信息网”。请求法院判令3721公司注销“亿房网”网络实名,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 本案于今年4月在法院审理中,亿房公司表示两被告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请求。 法院认为,依据《商标法》,亿房公司注册的“亿房”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于电信类。王俊是以“亿房网”为网络实名,通过网站提供信息服务,其服务类别与亿房公司“亿房”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存在明显差别,不属于商标法所称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目前,王俊根据3721要求,已放弃“亿房网”网络实名。因此,3721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王俊将“亿房网”作为网络实名注册,可能使他人产生一定误认,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但亿房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寻求不正当竞争的司法保护,故法院不予审理。(记者朱滨通讯员涂莉 傅剑清)(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