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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无过错购房定金该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9:31 现代快报

  快报讯由于办理银行按揭受阻而提出退房,开发商要求没收其购房“定金”,购房者马女士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天,在经过二审辩护后,马女士与开发商达成调解拿到了4万元的定金退款。

  据原告代理律师张军透露,原告马女士系香港居民。2002年6月10日,她准备在南京市中山东路购买华泰证券大厦的房屋,并与被告(南京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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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预定情况说明》。付款方式为按揭;原告须于2002年6月16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缴纳购房首付款;若因购房者原因未签订《契约》的,临时预定金将被没收。签订《说明》当日,原告马女士就缴纳了定金4万元。马女士因系香港居民,在内地没有稳定的住所、工作和收入,故银行不同意发放按揭贷款,同时,双方在折扣上也不能达成一致,以致原告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提出退房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马女士是诚实信用的,没有签订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被告没收4万元定金的行为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判决被告返还。被告对一审的判罚不服,提出上诉。在昨天的庭审现场,来自省、市两级50多名人大代表旁听了审判,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

  此案二审审判长杭鸣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商品房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他同时提醒购房者,对各类购房合同和协议,签约前一定要进行研究合同条款,一旦签订了定金合同,再提出退房,给开发商带来了延期销售的损失,购房者将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作者:记者 尹海峡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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