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学费允许上浮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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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10:26 中国宁波网 | |||||||||
宁波日报讯(记者范萌)昨天,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核定了有关我市民办中小学2004年秋季开学新生收费标准。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各校按照核定的基准价上浮10%,下浮不限。 其他的规定还包括:代管费标准按同类公办学校现行标准执行;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段内(小学、初中、高中)中途一般不得提价;学校收取学费、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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