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杀害四名同学后潜逃 马加爵被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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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12:08 法制日报 | |||||||||
本报昆明6月17日电(记者陈王莹通讯员冯丽萍)6月17日上午9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 昆明中院于4月24日对马加爵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为琐事与同学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并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四名同学残忍地杀害,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马加爵的辩护人关于马加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虽然符合事实,但马加爵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