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电脑不得生产“苹果”服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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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4:31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范红萍)昨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对商评委的诉讼,这一判决结果初步表明,美国苹果电脑公司“苹果”图形不得注册为服装商标,该公司不得进入中国服装、鞋帽行业。 目前人所熟知的“苹果”商标有两种,其中完整的“苹果”商标是广东增城苹果皮具公司注册的,而“缺口苹果”是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电脑及相关领域的标志。
据法院查明,2000年4月,苹果电脑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商品为服装等“苹果图形”商标被驳回,原因是广东增城苹果皮具公司早已注册了苹果图形商标,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苹果电脑不服,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去年6月,商评委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书。仍不服气的他们遂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个“苹果商标”虽然在构图上存在差别,但在呼叫和含义上均为苹果,当它们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服装等商品上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