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棚里丢了车 管理员要赔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7:32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向勇通讯员长青)摩托车在车棚里丢了,管理员是否该赔偿?武汉市硚口法院昨日判决的一起案子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孙冬(化名)有一辆摩托车,不用时停放在小区车棚内。车棚承包人华英(化名)每月向孙冬收取30元管理费。3月1日,孙冬的摩托车失踪。经交涉,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其后华英反悔。孙冬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华英按约赔偿4500元。
华英认为,双方并没有签订保管合同,所以,赔偿协议失去了前提。 法院认为,华英向孙冬收取管理费,对孙冬的车负有保管义务,保管合同即已成立。华英应按约赔偿孙冬的损失4500元。 湖北大学合同法专家肖传林副教授认为:在生活中,并无合同文书而合同成立的情况比比皆是,只要双方在事实上约定了合同内容,就可能形成事实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