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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伤者承担主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1:23 每日新报

  取货时被砸伤上法庭索赔偿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储运公司职工操作不当,致使前来取货的某公司员工被砸伤。事后,某公司员工将储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虽然维护了原告权益,判令被告储运公司赔偿原告4143余元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未预见危险存在,采取相应措施,故承担主要责任。有关专家分析指出,员工加强自身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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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避险,是维护自身权益最为有效的手段,否则极可能会发生类似遭遇———他人操作失误致自己受伤,反而要由自己担主要责任。

  原告诉称:案发当日,原告随公司车辆到被告某储运公司处取棉包。被告职工用叉车卸棉包时造成棉包滚动,将在一旁清点货物的原告砸伤。原告认为,自己受伤完全是被告职工操作不当造成的,故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10359余元。

  被告某储运公司辩称:原告到被告处提取货物,违反规定进入工作区,在棉包旁抄号,被滚落的棉包砸伤。被告职工在装卸棉包工作中没有过错,而是原告自身原因受到伤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伤者为何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职工在装卸货物时未注意安全致原告受伤,主观上存在过错,负有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到危险的存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且事故的发生亦不属于不可预见,因此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亦负一定的责任。经衡量双方过错大小,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职工负次要责任。由于被告职工是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所以由被告储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所负责任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40%计4143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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