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封闭阳台已计收,兴达新寓还要收“阳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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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2:02 南京日报 | |||||||||
【金陵晚报报道】全封闭阳台已按整个面积计收房价,业主却还要向物业公司交“阳台费”。当业主拿着收据要求退还时,物业公司却称“阳台费”无法退。 金先生2002年购买了兴达新寓1村10栋3单元一楼的房产,房价每平方米2500元。在支付房款前,金交了1367元给物业公司,收据上写着“阳台费”。2003年7月后,物业公司陆续将“阳台费”退还给部分业主,但金的钱没有退。据了解,金家住在一楼,阳台为全封闭,
兴达新寓原开发企业内部已有变动,但建兴达物业管理公司还在对小区进行管理。该公司办公室任主任介绍,金先生的“阳台费”是历史遗留问题。据其介绍,2003年7月南京贯彻实行购房“一价清”政策,即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但之前,很多开发商都在收取一定额外费用。金先生家的全封闭阳台收的1367元,只是施工、装修总造价的一半,和房屋销售面积不同。 “一价清”贯彻实施后,兴达新寓确实退还了部分业主的“阳台费”。对此,负责办理退款业务的徐先生介绍,小区买房渠道比较复杂,为此他们划定了几栋退还了“阳台费”,但金先生和他们不一样。那部分业主买房时房价已涨,这笔额外付出的钱在有了政策规定后肯定退还。金先生买房时房价比较便宜,所以不在退还之例。 市物价局房产价格处同志介绍,商品房应该按照严格核价标准出售,“一价清”贯彻后,开发商违反规定的只要接到购房人反映,都会查处。建邺区物价局商品房核价科有关人士则指出,只要不在商品房核准销售价格之内的“价外收费”,都不得收取,他们将进行调查。记者于飞 (编辑 小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