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盗用公章,遭解聘法庭“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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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2:02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金鑫 实习生刘特记者殷学兵)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单位公章,“续签”劳动合同。单位终止其劳动合同后,他竟拿着自制的“劳动合同”,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昨天,六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30多岁的张某原为六合一家肥料厂工人。今年4月19日,张某把肥料厂告上法庭。他说,2002年6月,他与该肥料厂签订的10年期劳动合同,上面有他本人签名和肥料厂的公
而开庭时,肥料厂则称张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其盗用单位公章自制的。所以,该厂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张某被分配该肥料厂当工人,并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1998年9月30日为止。1997年9月29日,张某出任该厂出纳,兼办劳资事务。随后,该厂又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至2003年12月31日。去年12月1日,肥料厂提前一个月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于今年1月6日,将张某的职工档案移交给当地劳动部门。随后,张某到法院出示2002年6月3日签订的盖有肥料厂公章的10年期劳动合同,以合同期未满为由,主张权利。 但法院却认为,张某提供的这份合同是张自己伪造的,原因是肥料厂虽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张某盗用公章”之事,但从该合同由张某本人填写,单位续签合同也仅张某一例,以及张某曾兼办过单位的劳资事务,有使用公章的机会等情况分析,可以推定,张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张某本人盗用公章自行制作的。因此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 小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