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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大律师岳成认为:呼兰法院判错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2:39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秦岭)人民法院该不该执行农民的承包田?本报两次报道呼兰区法院把农民张福生的承包田“执行”给别人耕种后,引起强烈反响。众多律师认为,呼兰人民法院执行承包田错了,应该尽快改正错误的执行裁定书。

  全国十大律师岳成说,6月份国家向社会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12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第七条中“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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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即包括农民的承包田、农机具、耕牛等物品。呼兰人民法院强调他们执行承包田是根据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得出的结果,这一点站不住脚,农民的承包田是绝不允许被剥夺的。最高法院既然已经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土地不得查封、扣押,显然呼兰法院是判错了。如果非得说是根据有关案例的话,似乎应该按照法院一直遵循的“地上收益物在留够口粮及种子后再执行”的老案例。而“按每年土地现价为标准,直至执行完毕为止”,没有规定“执行年限”,更是一错再错。既然错了,呼兰法院还在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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