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表现极差撤销原判收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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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4:40 深圳晚报 | |||||||||
缓刑期间表现极差撤销原判收监三年 一交通肇事者缓刑期内转移财产拒不赔偿拒不报告行踪 本报记者周江南通讯员童真吕海云报道宝安区法院近日对一起3年前的交通肇事案重新作出处理,肇事者邓良在缓刑期内表现极差,撤销缓刑立即收监执行有期徒刑3年。
肇事逃逸爆胎被抓 2001年4月7日晚9时30分许,邓良驾车沿广深线行至凤凰路口时,与一辆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邓良在肇事后仍驾车逃逸前行800米,因汽车爆胎被治安巡逻人员抓获。宝安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邓良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原判决于2001年10月10日发生效力并交付执行。 私自“卖”房搬家 因医疗赔偿等问题,受害人及其亲属另行向宝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该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5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邓良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人民币共272813.68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判决生效后,邓良为逃避赔偿义务,将其1998年购买的宝安区新城48区泰安花园一栋701号商住楼以18万的价格转让给妻子的姐姐。邓良在缓刑执行期间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搬家时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批。宝安法院认为,邓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悔罪表现,故意隐藏转让财产,拒不执行经济赔偿,私自迁移居所。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邓良缓刑5年的判决予以撤销,收监执行有期徒刑3年。 作者:本报记者周江南通讯员童真吕海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