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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结交女网友 妻子雇人查底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4:51 温州新闻网

  因嫌调查太慢起诉,法院判决退款,批评部分约定侵权 晨报讯(记者颜斐通讯员曹英)怀疑丈夫与三个女网友关系密切,方女士委托某社会调查事务所进行调查。事后,她因对调查进度不满,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时闹上法庭。日前,东城区法院一审支持了方女士的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调查事务所被判返还委托费3000元。同时,法院也对合同中损害他人人格的约定提出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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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2日,方女士与被告本市某社会调查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为其查证与丈夫交往的3个女网友的个人详细资料、照片等隐私;3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在其周围的朋友、老师、同学中造成影响;如不满意,全额退款。同时还约定了查证费用共计5000元,于合同签订时首付3000元,待业务委托终结后再付2000元。合同签订后,方女士向被告交纳了3000元并提供了部分线索。此后,事务所向方女士提供了3张摄有本市某教育学院校牌的照片。

  方女士认为,被告曾承诺10天内帮助原告调查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此后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原告一直未得到被告工作进度的反馈。在她多次追问下,对方只提供了几张毫无价值的照片,因此原告怀疑被告并未履行合同,有欺诈嫌疑,所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退回所收款项,并给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500元。

  被告某社会调查事务所则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的第一项做了工作,并将原告委托查找的有关资料、照片交给了原告。但因合同约定的第二项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履行,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合同第二条有损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有效部分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原告对其调查行为表示认可和满意的证据,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委托费用。同时,法院对该委托合同中调查他人隐私从而可能损害他人人格的约定提出批评。(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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