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给钱“封口”三年 律师认为公司应给经济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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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2:34 青岛新闻网 | |||||||||
昨日上午,家住香港东路的陈先生拨打早报热线2888000反映说,他从事软件设计工作,受聘于一家位于辽宁路的软件公司,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在劳动合同上签定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在离开公司3年内不得到本地区的其他软件公司从事同类产品开发研制工作。现在他与公司合同期满,打算离开,这条协议是否有效呢?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认为该公司在合同中要求陈先生离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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