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组织淫秽表演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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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6:36 大连晚报 | |||||||||
我市首例组织淫秽表演案宣判7名被告人被中山区人民法院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判处拘役、管制,并分别处罚金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为了赚钱,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互相通气,搞了多场淫秽表演。日前,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7名被告人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判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据悉,组织淫秽表演罪案在我市还是首例。
2002年12月某日晚,在一家娱乐场所内,5名前来消费的客人要求看色情表演。工作人员贾某找到了负责经营的经理朱某,朱某打电话给王某,由王某与会表演淫秽节目的张女取得了联系,让张女到某娱乐场所进行表演。张女在包间内为5名客人进行了淫秽表演。客人付了表演费800元,经理朱某留下300元,将100元给了介绍人王某,付给表演者张女400元。 2003年4月某晚,一女翻译到一家歌房玩,女翻译告诉负责歌房经营的李经理和3名外国客人,张女可以进行淫秽表演。李经理找到张女,让她在包间内为客人进行淫秽表演。事后,女翻译付给张女报酬300元。 我市男青年宋某负责某娱乐场所KTV广场日常经营管理。一次,宋某通过客人了解到,女青年张某能表演多个淫秽节目。 2003年5月的一天晚上,宋某为了吸引客人,打电话让张女到自己的KTV广场,在一个包间内为3名客人表演了淫秽节目,收取了客人很高的一笔费用。节目演毕,进行淫秽表演的张某获得报酬600元。案发后,中山区警方将涉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将7名嫌犯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起诉到中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7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最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朱某、李某、宋某拘役6个月,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王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贾某、张某管制1年,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女翻译管制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作者:本报记者 静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