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公共场所火灾险 受害人最高可以得到10万元的保险赔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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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6:42 大连晚报 | |||||||||
我市实施公共场所火灾险受害人最高可以得到10万元的保险赔款 据新华社6月19日电大连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近日联合委托大连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在大连市全面组织实施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根据这一保险,受害人最高可以得到10万元的保险赔款。
据《辽宁日报》报道,目前公共场所火灾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受害人提供的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公共场所的业主,但由于业主本身在事故中也会遭受重大损失,资金往往不充裕,有的业主甚至为逃避责任而采取隐匿、外逃等手段;二是政府财政,由于财政资金具有计划预算性质,因此可用于此的资金量有限;三是保险赔偿,即公共场所的业主在投保火灾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将在保险责任内获得赔偿。 有关专家认为,当前在加强消防管理的同时,探索建立因他方责任而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补偿机制,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早在几年前,大连市就已开始试点实施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但由于没有强制性,这一保险市场至今仍近乎空白。此次大连市全面实施这一保险,将使以往的情况得到根本性的转变。另据了解,此次保险的收费标准比以往细化了、降低了,受害者得到赔偿的数额则由原来的3万元增加到5万元和10万元两档。 作者: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