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究竟归谁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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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9:16 无锡日报 | |||||||||
律师同志: 我们是某小区的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购买套房的业主可以同时以每月150元的租金使用小区地下车库。而此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没有使用期限限制。但在使用车库过程中,开发商却擅自将车库的产权卖给了某企业。现在,某企业要我们高价来购买此车库,否则,不能再继续使用。请问:他们的做法合法吗牽车库究竟该归谁使
开发商和某企业的做法是不对的。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该是房屋的附属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牘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牘第87条之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是不违法的,可按约定处理。”既然你们与开发商关于车库的使用在买卖合同中已经进行约定,那么开发商就应该按约履行。开发商未经与你们协商就擅自出卖车库产权的行为是错误的,侵犯了你们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和上述意见(试行牘第118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买卖无效。 此外,即使你们认可了开发商和某企业之间的车库买卖合同,某企业抬高价格来要求你们购买车库的行为依然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你们可以要求某企业继续履行原车库租赁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