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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同意入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9:25 每日新报

  王京涛

  张先生致电《说法热线》询问:“单位实行股份制,要求职工集资入股,不入股的职工就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正奇律师事务所王米娜律师解答: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8)3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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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新报记者王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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