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万柴油款闹出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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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9:25 每日新报 | |||||||||
法院开审“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张家民李炳霞尹福利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李炳霞尹福利】某汽车客运服务部因故欠下某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柴油款52万余元。如果当初双方就违约定金作出具体约定,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在追回52万余元柴油款的同时,完全可能拿到一笔可观的违约金,但他们偏偏在事先未要求对“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约定。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汽车客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供油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标准,亦未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上诉人确实未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日期给付被上诉人柴油款。因此,上诉人应承担由此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相应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以实际欠款日期及二审法院认定的欠款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