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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下周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9:25 每日新报

  30岁男青年为拦窃贼英勇献身家属向侵害人索赔35万王京涛崔跃勇

  慈忠老人要为自己的儿子索赔摄影崔跃勇

  新报讯 【记者王京涛】30岁男青年慈洪生在护林巡逻中发现6人盗窃电线杆上的光缆线后,正义凛然、奋力阻止犯罪行为,被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驾车活活轧死。事后,6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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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悉数落网,慈洪生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本案在刚刚破获时,本报在第一时间对此进行了重点报道。近日,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将驾车撞人行凶的被告人陈某诉至法院。与此同时,慈洪生的父亲还以附带民事原告身份提起赔偿诉讼。作为见义勇为者的家属,慈洪生的父亲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据悉,这起本市首例由见义勇为引出的赔偿案将于下周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起诉称: 2004年 1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尹某、李某等5名被告人(均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本市武清区杨村小世界东侧树苗地内盗窃电线杆上的光缆线时,被看管树苗地的慈洪生等人发现。被告人陈某驾驶黄色大发汽车在逃跑过程中,将站在苗地南侧公路上进行拦截的慈洪生撞倒后逃逸。被害人慈洪生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且结伙实施盗窃多起,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263条、 264条、 25条、 6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见义勇为者的家属、慈洪生的父亲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351331.8元。

  原告慈洪生父亲:索赔经过深思熟虑

  慈洪生的父亲慈忠老人强调,洪生这孩子死得光荣。他希望大家都要敢于和犯罪分子斗争,这样才能遏制住坏人的嚣张气焰。这次决定向侵害人索赔,老人表示他经过了深思熟虑,因为人是侵害人撞死的,他是直接的加害人。此前一些法律专家曾建议,也可以选择受益人———被盗电线的主管部门为被告请求经济补偿,对于这项权利他并没有完全放弃,尚在考虑之中。

  市见义勇为协会:两种途径主张权利

  市见义勇为协会刘春翔秘书长,一直关注着慈洪生案的进展。他在接受采访时称,见义勇为协会为勇士颁发的是抚慰金,只是一种慰问,没有任何赔偿的性质,更不能说见义勇为行为就此妥善解决。实际操作中,见义勇为者获得慰问金后,一方面可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另一方面也可向得到保护的受益人要求补偿。但应注意,一旦侵害人给予赔偿后再向受益人主张补偿,则将无法再获得支持。

  原告律师:见义勇为赔偿于法有据

  北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雨生律师为慈忠老人提供了法律援助。他认为,本案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充足,《刑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审理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权利人包括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原告即为受害人之父。

  原告起诉是基于被告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被告的赔偿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见义勇为慰问金与被告的赔偿金,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性质不同,标准和数额不同。因此被告人陈某既要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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