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没有预售证 售房合同视为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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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10:08 哈尔滨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付了首期房款。由于当时我的法律意识不强,并未查看该开发商的有关售房手续。后来才听说,期房销售,开发商必须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这才去了解,哪知该开发商根本就没有这一证明。我想和开发商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我们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市民张先生
答: 首先可以肯定你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依此规定,该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您订立的预售合同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该合同自始(自签订之日)就无效。您没有必要再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但是,这一情况在今年的6月1日以后有了变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生效实施)中第2条对此有了新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有效。所以,请读者朋友注意这一点。在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以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解决的办法和原则,有了新的突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