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中母子双亡爱人怒上法庭 医院过错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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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10:25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6月20日电(靳生)安徽萧县一位孕妇前往萧县人民医院待产,不想母婴双双在医院中死亡。悲愤中,孕妇的爱人党建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对孕妇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判决医院赔偿8.5万多元。 党建说,其妻彭书萍于2003年4月12日住进萧县人民医院待产。当日16时左右,医生在没有告知产妇及家人风险的情况下给产妇施行催产素引产,导致产妇严重过敏,约19时,产
在法庭上,证人王玉侠、夏峰、孙知兰当庭作证,产妇彭书萍入院后院方给产妇吊催产素后出现严重过敏,值班医生、护士不在跟前,而院方在产妇病危后几个小时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导致母子双亡。另外,党建还向法庭提交了萧县人民医院给彭书萍就诊后出具的病案一套,证明病历上有伪造的情形;宿州市医学会受理案件通知及证明,证明原告申请鉴定后因被告提供材料不真实,中止了鉴定等。 萧县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能成立,由于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书,原告诉讼无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病历的改动是笔误,是医生正常的改动。 法院认为,被告萧县人民医院在产妇彭书萍住院待产后,没有告知产妇家人注滴催产素的后果及说明该药的副作用,在彭书萍发生荨麻疹及胎窘后,没有及时采取剖宫术挽救母子,导致产妇彭书萍分娩过程中羊水栓塞死亡。特别是在彭书萍死亡后,被告提供的病历中有涂改和增添现象,因此,被告对彭书萍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萧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赡养费等共计85663.67元。(完)(编辑:陈静) /图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