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问题洗衣店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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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11:53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6月19日讯(记者 郑成海) 穿着长久的皮革服装,在衣领、衣袖等部位呈磨损而未破状态,经清洗保养后可能造成破裂的,清洗保养经营者应事前向顾客说明,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服务规范(试行)》中规定的。今后,市民遇到皮衣清洗方面的消费纠纷,将可以依据相关规范为自己讨回公道。
根据规定,皮革制品清洗保养经营者要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还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记录,建立档案等。 根据该规范,在清洗过程中出现以下六类问题时,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接送洗的皮革制品时,由于经营者检查不仔细,记录不明确,发生质量纠纷,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凡属物品本身原因造成的,如油漆等,洗后改善不明显,清洗保养经营者应在取物凭证上注明,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凡属物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如可能出现缩水等隐患的,清洗保养经营者事前应在取物凭证上注明,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穿着长久的皮革服装,在衣领、衣袖等部位呈磨损而未破状态,应事前向顾客说明,并在取物凭证上注明,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皮革制品清洗保养前未有掉色等现象,而清洗保养后出现以上现象的,由清洗保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清洗保养不当造成无法穿用的,或由于清洗保养经营者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可按规定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