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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债竟不给付委托人 衡阳县司法局难辞其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18:10 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6月20日电本是以法律服务的名义受委托去替人要债,可钱收回来后却不付给委托人。据《湖南日报》报道,这样的事竟发生在以依法办事、依法为公众服务为基本准则的衡阳县司法局。

  1997年,衡阳县人陈朝汉借给熟人周祥3万元,约定期满后周祥没有偿还欠款。陈多次催款未果,便委托衡阳县司法局所属的“148”法律服务中心(简称“148”)为其收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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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年2月3日,“148”向陈朝汉收取500元立案费及800元车费和伙食费后,开始讨债。通过“148”调解,周祥同意赔偿陈朝汉49843.5元。谁知“148”追回债务后却不肯将钱款给予委托人陈朝汉。陈几经交涉,始终无法要到钱,只好将无独立法人资格的“148”上级衡阳县司法局告上法庭。2003年12月20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衡阳县司法局赔偿陈朝汉57503.5元。判决生效后,衡阳县司法局却仍不付款,法院强制执行也未果。

  5月12日上午,《湖南日报》记者来到衡阳县司法局采访。局长陈俊国说,“148”法律服务中心是2001年成立的,后来“148”因有些问题,群众反映很大,于2002年3月被责令停业。不久,原“148”工作人员李忠又组建了玉帛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玉帛”)。原“148”就将案子转给了“玉帛”代理。“玉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他们收回欠款不给委托人,这部分责任不应该由司法局承担。但据了解,“148”存在时已帮陈朝汉收回了1万元债务,玉帛法律事务所又帮陈收回了2万多元,并未经委托人同意就擅自做出此案已结清的决定。可这两家法律服务单位都未将追回来的钱交付给陈朝汉。法院作出判决后,衡阳县司法局虽然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理,但没有提起上诉。

  陈朝汉告诉记者说,他并没有委托“玉帛”为其收债,是“148”擅自将此案移交给“玉帛”的,他不知情。为此,记者请教了长沙海天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陈律师认为,当事人和法律服务机构之间是相互信任的委托关系,“148”要转让这笔业务,必须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没有这么做,那么,衡阳县司法局所属的“148”法律服务中心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县司法局,就有责任承担陈朝汉的损失。(完)(编辑:单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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