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余名人大代表旁听购房纠纷案(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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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6:56 扬子晚报 | |||||||||||
在庭上,马女士称,2002年6月她看中了位于南京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16层的一处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房产。由于销售人员称要先交“定金”,才能看房、详细商谈价格、优惠率及付款方式等实质性问题,购房心切的马女士便于2002年6月10日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4万元“临时预定金”后,与南京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临时预定情况说明”,约定: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8585元,付款方式为按揭;马女士须于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缴付购房首期款,否则“临时预定金将被没收”。虽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曾告诉她办理按揭没有问题,可当她向多家银行咨询后发现,像她这样在南京“没有固定居所、稳定职业,也开不到单位收入情况证明”的香港人,根本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而她也无法一下子承受总价超过320万元的巨额房款。此外,双方在房价的优惠率及对房屋面积上也不能达成一致。7天很快过去,马女士没有去签《商品房买卖契约》,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还定金,但交涉近两年,仍遭开发商拒绝。马女士无奈,于今年2月11日向南京鼓楼法院起诉,索要4万元定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女士没有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主要原因在于自己的按揭贷款无法落实,而这件事不能归责于对房地产信贷规定不甚了解的马女士。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自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马女士4万元及利息。 对此判决,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审判长杭鸣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商品房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他同时提醒购房者,对各类购房合同和协议,签约前一定要研究合同条款,一旦签订了定金合同,再提出退房,给开发商带来了延期销售的损失,购房者将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通讯员 徐高纯 本报记者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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