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缴税让人难退税 货运公司为“迟到”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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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9:01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某货运公司为职工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没有及时缴到税务部门,致使职工张女士无法享受“购房退税”政策。日前,虹口法院判令货运公司为这笔退税埋单。 张女士为货运公司工作到去年12月。今年3月,张女士在办理购房退税时得知,她去年1月至5月个人所得税共计585.38元因超过退税日期而不予退回。原来,公司将这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拖到8月才缴纳到税务部门。张女士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没有受理。于是,
法院认为,货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按时为张女士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今,张女士无法享受去年1月至5月间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是公司拖延所致,公司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并如数赔偿。 王堇 忻意(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