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处置证据阻碍被告和法院调查,法庭判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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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9:37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一家汽车出租公司购买一辆大客车作营运,运客途中突然起火。出事后,出租车公司与生产商为赔偿发生纠纷,在纠纷没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出租车公司私自将车辆报废。近日,鼓楼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私自处理“废车”,最终导致败诉。 车辆载客途中起火烧毁
去年3月,驾驶员徐某驾驶金龙客车载客出游,行车途中,车子突然发生火灾,随后,交警部门作出结论:“经现场勘查、讯问该车驾驶员徐某,称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间起火,驾驶、操作并无违章行为造成”。9月28日,金龙公司驻南京办事处人员同凯凯公司一同查看了该烧毁车辆。11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为:“由于苏DC9018金龙牌大客车尾部的发动机在车辆行驶中起火造成该起事故”。去年7月15日,凯凯公司通过起诉,从当地保险公司获得了144000元的赔偿。 协商赔偿不成告上法院 去年9月9日,凯凯公司分别向汽车生产及销售方寄出律师函,认为金龙客车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发生自燃事故,要求对方赔偿人民币76774元,并提出愿意将已报废的金龙客车退回。9月19日,销售商向凯凯公司回函,提出现无法确认苏DC9018金龙客车系因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发生自燃,并将情况及要求通知了客车生产厂商金龙公司。3天后,金龙公司答复:凯凯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不能接受。今年1月29日,凯凯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至南京鼓楼法院,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法院受理后发现,今年2月5日,原告将出事客车已作报废处理,被烧的残车从此消失。 剥夺证据共享权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原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滥用处分权,擅自以报废方式将汽车毁损,这一行为剥夺了被告金龙公司从汽车中获取有利于自己、支持自己主张的信息的机会,破坏了被告的举证能力,侵犯了被告的证明权,原告应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损毁汽车的行为客观上阻碍了被告和法院对证据信息的获取和调查。法庭据此推定,被告关于案件事实的金龙客车并无质量缺陷的主张成立,原告认为其为了避免损失扩大而将涉及本案关键证据的金龙客车进行报废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作者:李自庆、陈迪晨 (来源:扬子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