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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验资成立公司 一宗指定案折射政府诚信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9:38 胶东在线

  新闻索引:因货款迟迟未到账,江苏东晟燃料有限公司(下称东晟公司)将欠款单位和担保单位诉至法院,却不想两家单位“先天不足”,从注册时就没有投入过注册资金,根本不具备还贷能力。因该案牵扯到当地政府部门,执行难度很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南京雨花台区法院执行,终于使一起2年多悬而未决的涉府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由 货款迟迟没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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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月,东晟公司与位于宜兴市的锦茂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由东晟公司向锦茂公司供应煤炭,货款于1999年12月31日前付清,宜兴某国贸公司为付款担保单位。协议签署后,东晟公司按照约定供应煤炭,但直至2000年5月份,货款共计160余万元分文未予支付。无奈之下,东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锦茂公司应该归还东晟公司货款162570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国贸公司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但锦茂公司在设立时,其开办单位宜兴市太华镇政府未投入注册资金,并允许其在虚假评估基础上进行改制,因此,锦茂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改制行为不生效。改制后的新股东卞某、郭某、韩某应该以家庭共有财产对经营锦茂公司期间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太华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而国贸公司在成立时,其开办单位宜兴外经委也未投入注册资金,故应认定其也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国贸公司的担保责任应该由宜兴外经委承担。

  对其进行虚假验资的会计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审计事务所虽为太华镇政府开办锦茂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但因锦茂公司此后由政府内设职能部门重新进行资产评估(验资),故其对锦茂公司此后产生的债务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卞某、郭某、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东晟公司货款1625704元;太华镇政府、宜兴市外经委承担连带责任,无锡宜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其接受的国资局核准的原会计事务所风险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 高院指定异地办案

  得知法院的判决结果后,东晟公司如释重负,但判决在执行时却遇到了难以想像的困难。从2001年2月15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始,在接下来的2年多时间里仅执行标的6万元。

  在此情况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4日将该案指定由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执行,4月21日,雨花台区法院正式对该案立案执行。

  雨花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相关执行人员研究完善执行方案。陈玉贵院长亲自作出重要指示,并敲定了具体执行计划;分管执行工作的戴春余副院长则亲自带队,先后多次奔赴无锡。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雨花台区法院一方面通过采取拍卖、查封等执行措施,执行卞某房产、服装等得款155276.45元;另一方面,鉴于卞某、郭某、韩某三人没有相应履行能力,加大了对太华镇政府、宜兴市外经局的执行力度。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宜兴市外经局、太华镇政府宣传相关法律、晓以利害,依法于2004年3月2日、5月18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先后对宜兴市外经委办公场所、太华镇财政所进行查封。太华镇政府、宜兴市外经局终于在2004年6月4日与东晟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6月4日当场给付145万元,9月4日给付30万元。

  南师大法学院秦国荣副教授接收采访时指出,政府开办的企业、工商部门正式注册成立的企业,到头来竟连一分钱的注册资金都没有投入过;再加上法院判决后政府部门对执行标的的推诿,使政府形象大打折扣。此外,政府部门如何加强自己依法行政的观念、工商部门如何从审查、年检等几个环节加大执法力度都是应该好好思考的问题。(记者田雪亭) 责任编辑:吴巧龄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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