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生遭强暴痛苦引产 身心受伤索赔遇法律空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9:40 东方网 | ||||||||||
2002年1月21日,铜梁某中学教师徐光辉强奸了15岁的初三女生小符。8月,小符父母发现女儿身体不对劲,去医院一检查才知已有7个月的身孕。随后,父母让女儿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为此花去医疗费、车费等共计1.2万余元。8月15日,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徐光辉有期徒刑七年。 徐光辉虽被绳之以法,可小符一家人仍处在痛苦之中。由于小符父母不懂法,在有关方面协
校方称学校无连带责任 小符父亲认为,强奸案发生在白天上课时间,而此前学校也发生过教师猥亵学生的事情,这说明学校在管理上有疏漏,因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对孩子进行民事赔偿。 而小符所在学校另有说法。昨日,该校校长称,事情发生后,校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支付了小符在医院所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车费等共计4000元。对于小符父亲提出的“新的赔偿要求”,校方表示不能接受。 校方认为,强奸事件是徐某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与学校无明确连带责任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律师赔偿遇法律空白 小符父亲可以要求罪犯和学校进行赔偿吗?昨日,重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丁律师分析案情后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强奸犯可以进行刑事判决,但并没有将对受害者进行精神赔偿纳入刑法中。此外,虽然是教师强奸学生,但只是罪犯的个人行为,学校不对此负连带责任,只能从道义上给予学生一定的补偿。 西南政法大学一名法学教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我们对强奸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贞操权的行为,认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而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 此外,重庆市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强奸对于受害者而言是一种重大伤害,给罪犯判刑不足以弥补受害者心理上和生理上的损失。因此,把对受害者的精神赔偿也纳入判决之中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