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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穿新鞋走老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0:06 哈尔滨日报

  作为全国唯一试点城市,我市于近日正式启动创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阿城和尚志作为试点单位,将分别选择一个乡镇作为全市试点。记者就怎样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问题,采访了国内知名的农村合作经济专家、市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顾问、东北农业大学郭翔宇教授。

  必须告别“二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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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翔宇教授介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已有50多年的历史了。人们最熟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都是典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但其发展进程却偏离了合作化运行轨道。

  郭教授说,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即原来生产性合作化组织的结束,农民社员又重新成为小农经济的主体。而供销合作社经历三次与国有商业的合并,性质变为“二国营”的纯粹商业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尽管经历了“并入农行又分离农行”的转变,但性质已是商业银行。两社双双脱离了社员,偏离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市相继创办了多种模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郭教授认为,由于规模普遍偏小、运行机制不健全、组织与成员联系不紧密、经济与服务功能薄弱等多种原因,使这些组织尚处于不规范和萌发阶段,不能充分发挥其组织农民有效参与国际竞争和发展现代农业的作用,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创新改造问题。

  呼唤出台“合作社法”

  郭教授说,所谓“新”是相对我国传统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言的。合作社是一种国际性的运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世界各国通用的针对小农经济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1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完善的原则和价值。我市要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以科学的合作社理论和世界公认的合作社原则与宗旨为指导,特别要坚持为农民社员服务的合作社特定宗旨,坚持和遵循自愿自由进出、社员民主管理、经济参与与利润返还、自主与自立等合作社基本原则。

  郭教授认为,我市目前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较接近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只要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规范,就会逐步实现其从“旧”到新的转变。

  郭教授强调,能否顺利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政府的职能与行为定位至关重要。政府重点应从舆论宣传、知识培训、技术指导、政策支持、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组织和服务。其中立法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他说,西方农业发达国家都有“合作社法”,确定了农村合作组织在国家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地位。我们必须借鉴这一成功的做法,推进合作社立法工作,尽快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创造一个适宜的法律空间。

  本报记者 杨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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