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报废“自燃”车辆后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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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0:53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一汽车出租公司购买的一辆大客车,在行驶途中突因起火被烧毁。事后,车主私自将其报废。不久前,车主将该车生产商及其销售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8日下午,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车主私自报废车辆,剥夺了两被告的取证权,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行驶途中突然起火
2002年6月,常州市武进凯凯出租车有限公司(下称“凯凯”)花22万元,从江苏远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远大”),购买了一辆由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下称“金龙”)生产的金龙牌大客车。 去年3月30日下午4点左右,“凯凯”驾驶员徐某驾驶该车辆,在行驶至杭州市绕城公路时,发动机突然着火导致车毁。随后,杭州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车是因“尾部发动机在车辆行驶中起火造成该起事故”。 车主私自将车报废 去年7月,“凯凯”通过起诉,从当地保险公司获得14.4万元赔偿。9月,“凯凯”又分别向“金龙”和“远大”发出律师函,以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车子“自燃”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要他们赔偿7.6万余元;同时提出,愿意将已报废车辆退回。随后,“远大”和“金龙”分别回函。前者提出,无法确认该车是因产品质量缺陷引发“自燃”;后者则明确表示,他们对“凯凯”提出的处理意见不能接受。 今年1月29日,“凯凯”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远大”和“金龙”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随即查明,今年2月5日,“凯凯”已将烧毁的车辆作报废处理,残车已无法查找。 剥夺他人取证权 开庭审理时,“远大”辩称,事发后,虽然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但该认定书只说明起火原因,并未认定责任归属。证明“远大”存在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应由“凯凯”承担。但“凯凯”并未提供“远大”在销售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因此,“凯凯”要求“远大”赔偿的诉讼请求,无证无据。 “金龙”辩称,能证明自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就是被烧毁的车辆。而该车辆已被“凯凯”自行销毁,致使“金龙”无法找到证据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因此,“金龙”认为,“凯凯”此举是对自己举证能力的破坏,应该承担责任。法庭审理认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该车持有人的“凯凯”,理应妥善保管好该证据。无论该证据是否有利于自己,在行使处分权时,都应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中,烧毁车辆是证明该车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关键,也是“金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证据。而“凯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滥用处分权将该车报废,其行为剥夺了“金龙”从该车中获取有利于自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的机会,确是破坏了“金龙”的举证能力,侵犯了“金龙”证明权。据此推定,“金龙”关于烧毁车辆并无质量问题的主张成立。于是,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李自庆 实习生 刘特 南京日报记者 殷学兵 (编辑 晓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