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有关部门重申高中择校费“三限”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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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3:48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朱志莹 宁波晚报讯记者昨日获悉,近日,省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为进一步完善高中择校费“三限”政策,规范普通高中的收费行为,重申相关规定。 继续实行“三限”政策。其中“限人数”政策有关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
我市高中“三限生”的择校费收费标准仍为一级重点中学不超过2万元,其他中学不超过1.6万元。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的收费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收费管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按公办普通高中的收费政策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严格禁止普通高中收取“挂读费”、“借读费”、“学籍费”等变相择校收费行为,继续收取的要严肃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