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机关把俗称"K粉"的氯胺酮界定为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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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9:06 东方网 | ||||||||||
东方网6月21日消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天上午向新闻界通报说,鉴于氯胺酮(俗称“K粉”)在四川省迅速蔓延,严重侵害民众身心健康,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四川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将氯胺酮界定为毒品,对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熊选国通报说,自二000年初成都首次出现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以来,吸贩氯胺酮在四川省呈迅速发展蔓延态势,尤其是以成都、绵阳、乐山、德阳、南充等大中城市的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氯胺酮的情况更为严重和突出。青年学生首当其冲成为此类毒品的追逐对象,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一些公职人员也成为“High”吧的常客,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是“白领”,对社会治安危害严重。 为了给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执法依据,四川省司法机关本月初出台了这一《意见》。《意见》指出,氯胺酮是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属于刑法规定的“其它毒品”的范围。《意见》规定了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的处罚标准,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氯胺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十千克以上的氯胺酮,属于刑法规定的“其它毒品数量大”的行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属于“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不满二千克的,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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