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职工最低月工资7月1日起提高1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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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1:25 燕赵晚报 | |||||||||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我省决定自7月1日起重新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且今后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这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部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具体标准是: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350元调整为520元;除贫困县以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由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具体标准是: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除贫困县以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为5.5元;贫困县为5元。 这次调整首次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了适用范围。 有关负责人提出,企业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替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能不加区别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同时加班工资等一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对违反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额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对逾期不补发的,可对用人单位按每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