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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政策主体结构不合格购买人可退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1:25 燕赵晚报

  我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燕赵晚报冯月静通讯员李忠)近日,我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出台,并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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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该《规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批准文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下列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规定》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提出了具体条件。《规定》同时指出,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其资质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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