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尾巴被咬伤 狗主人获赔两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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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7:41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甄红) 北京养犬人越来越多,因犬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也相应增多。本报曾通过案例报道犬主索赔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不过,除精神损失之外,犬主的合理经济损失还是可以得到赔偿。今天上午,宣武法院就审理了类似案例。1条名叫“雄雄”的大狗把1条名叫“汤姆”的小狗的尾巴咬得无法正常扬起,宣武法院上午判决雄雄的主人李先生赔偿汤姆的主人王先生经济损失2200元。
今年2月8日下午5点左右,雄雄和汤姆在小区相遇后互相撕咬。等两只狗的主人上前拦住,汤姆的尾巴已被雄雄咬伤。足足治疗了1个多月后,尾巴的伤倒是好了,但却落下了残疾:无疼痛感,不能正常扬起。王先生介绍说,汤姆是观赏型博美犬,观赏的部位主要是尾巴,这种狗的尾巴正常时会翻到背部后像盛开的一朵菊花,但在被咬伤后,狗尾巴已经翻不起来了,现在尾巴下垂像一条夹尾巴狗。为此,王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为狗看病的医疗费以及交通费2056元、残疾费30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500元。 宣武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宣武法院查明,事发时雄雄身高已超标,成为禁养犬,李先生应当为雄雄咬伤汤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事发时王先生未按规定给汤姆束狗链,导致两犬厮咬时失去控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确定李先生应赔偿医疗费1600元和交通费300元。此外,由于伤犬尾部不能恢复原状,影响了作为观赏犬的财产价值,李先生应赔偿300元。 | |||||||||